启东市第一中学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
(试行)
启东市第一中学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以下同)议事规则,包括总则、议事决策范围、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附则等5个部分。
第一章 总则
包括议事规则的制定依据、坚持学校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以及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职责定位。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启东市第一中学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启东市第一中学实行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委全面领导作用,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委有关决议,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开展。
第四条 凡属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都应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包括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等内容。对需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项目安排、资金调动和使用的具体数额,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一)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办学发展等重要工作规划,涉及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重要改革措施、重要制度、重要计划等。
(二)学校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议,专项绩效分配方案、大额度经费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学校重大活动的立项、组织和实施等重要事项。
(四)党委会议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执行党委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具体举措,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的开展,建设文明校园。
(五)对外合作交流,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联系,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稳定等工作的具体措施。
(六)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表彰和违规处理、年度招生和毕业生工作等的具体事项。
(七)学校教职工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人事聘任、解聘等具体事项。
(八)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执行,学校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国有资产配置实施中的具体事项,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的具体措施。
(九)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十)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包括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召集人和参加会议人员、列席会议人员、会议议题确定、议事决策原则、表决方式、会议决定公布方式以及请假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等内容。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2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参加对象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校长办公会成员的党委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召集人可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原则上应当至少提前3天报校长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充分听取党委书记意见,形成共识,但不得做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题确定后,应当至少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并将有关会议资料提前呈送与会人员。凡未经校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题事先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应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按规定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应在会议之前形成书面意见,委托会议主持人代为转达。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采取一题一议的方式进行。讨论时,先由有关议题的分管领导对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决定。与会人员围绕相关议题内容充分讨论,对决策事项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召集人应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末位表态,最后形成决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不研究分管领导意见不明确、准备不充分的议题。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讨论意见、表决意见、理由等情况,应如实、具体记录。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一事一议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和决定。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讨论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成员因故未出席会议的,由学校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会后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和表决时,如果出现重大意见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凡涉及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的,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后,须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八条 如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可由学校班子成员按学校相关应急预案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报告,属于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的,应同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执行回避制度,议题凡涉及与会本人及特定关系人的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等相关信息,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公开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违反者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包括对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的记录,议定事项的执行、监督、问责追责以及执行情况报告等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记录应当规范、准确。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应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相关原始材料应及时归档。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要明确主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提出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明确专门部门抓好督办。具体责任部门和个人应积极主动完成相关任务。对重大事项要定期向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通报事项落实情况。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责任部门应向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做出书面说明并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 学校领导班子坚决执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学校党委或上级部门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以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相关程序,再次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对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或执行变更情况,校长应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及执行情况应自觉接受群众和党内监督部门的监督。校长每学期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实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或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于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本应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集体决策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包括对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的解释权、施行日期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作出相应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若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2023年9月25日
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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