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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 分类: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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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09-22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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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就是不好的行为, 既包括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也包括不利于身心健康的行为。也就是说,不良行为,是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都没有好处的行为。

  教 唆 是指故意用言词、行为或者其他方法促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教唆的方法多种多样,既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或 某种行为。

  胁 迫 是指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或者给不好的考试成绩等方式威胁 强迫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

  引 诱 是指金钱、物质或者腐朽的生活方式勾引、诱惑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

  营业性歌舞 厅 是以营利为目的歌舞厅。法律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国务院公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自

  2002 年11月15日起,网吧、电脑休闲屋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任何时候不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违者将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处罚。

  一、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所谓旷课是指无故不到学校上课的行为。学生旷课会导致其对所学功课掌握得不好,学习成绩差,渐渐地他们更加厌学,整天闷闷不乐、无心学习,甚至偏离了正轨,成为行为失范者。夜不归宿是指未成年人无故脱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的监护,夜间擅自外出不归、漂泊在外的行为。夜不归宿既会影响学业,同时也会危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长此以往会受到不良习气的影响、甚至受到不法分子的引诱,从而导致身心受到损害甚至走上邪路。

  (二)携带管制刀具

  所谓携带管制刀具是指违法携带国家依法进行管制,只能由特定人员持有、使用,禁止私自生产、买卖、持有的刀具。如匕首弹簧刀、三棱刮刀等。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所谓打架斗殴指为了私仇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双方互相厮打,更严重的是拉帮结伙的打群架,互相殴斗,这样极易造成一方或者双方的人身伤害,甚至会造成无辜的人受伤害。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目的,故意谩骂他人。谩骂他人,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所谓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是指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逼迫他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限期交出限额财物。这种不良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有时也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者是其他利益,索要的财物,可以是各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或者是能给行为人带来一定利益的物品。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或者是将能给行为人带来一定利益,或者是可以兑现的各种票据、单据,如提单、债券等。总之行为人是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强行索要的方法使被害人不得已而交出公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所谓偷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尚不够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偷窃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意识到他所窃取的是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至于偷窃得手的财物,是据为己有,赠与他人,交给集体,甚至毁弃,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等,这些非法偷窃之后的处置、下落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本质。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故意毁坏财物,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既可以是国家、集体所有的财物,也可以是个人所有的财物。故意毁坏财物,在主观上具有毁坏公私财物的目的,但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所谓赌博是指用财物作注比输赢的不正当的娱乐活动。变相赌博是指形式上虽有变化,但内容和本质并没有什么不同的不正当的娱乐活动。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根据新刑法第367条规定,色情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传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它淫秽物品。应当注意,那些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以及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视为淫秽物品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一03一21),应由各级新闻出版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和认定。未成年人由于辨别是非能力不强,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后易盲目模仿,如果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不及时注意和采取坚定的措施加以制止,而任其自由泛滥,就会影响更多的人走上歧途,后果就可能非常严重。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由于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他们进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会使他们强烈的物质欲望迅速膨胀起来,玩的方面需要越来越高,而自身现有的条件又不能满足需求时,一些未成年人便被物质欲望诱惑,继而通过违法手段来满足自己过高的物欲。有的未成年人为了得到钱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去消费,明知是陷阱还要往里跳,以自己的身体作抵押,将借来的钱都用于吃喝玩乐。久而久之这借来的钱也不能满足越来越高的物质欲望,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和国务院2006年1月29日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主要是指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的行为,一个人从幼年向成年转化的过程中,会受到来自多方面的不良因素的影响,致使许多青少年从人生的正道上渐渐滑入邪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及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上述不良行为,可以及时地对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或处在罪恶边缘青少年提供人生航向上的监督和指导,对于预防犯罪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监护人和学校对未成年人教育的责任

  (一)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兜售烟酒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未成年人由于身体处在生长时期,吸烟、酗酒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此外,未成年人吸烟、酗酒会在社会、家庭、道德等各方面产生不良后果。未成年人为了满足吸烟、酗酒这类畸形生活消费方式的需要,很容易滋生通过非法手段敛取钱财的邪念。如果第一次作案得逞,便会助长他们的侥幸心理,导致进一步的违法和犯罪。未成年人经常无节制地喝酒,更加会在某种程度上减弱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更容易以酗酒来壮胆作案。本条明文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并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以控制未成年人获得烟酒的渠道,有利于预防犯罪,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制止中小学生旷课和夜不归宿

  学校是知识的殿堂,人才的乐园。适龄人应当在这里接受教育。学生旷课、无故不到学校学习,耽误学业,对所学功课掌握不好,会引起学习成绩下降。学业成绩差的学生,整天闷闷不乐,无心学习,有的甚至会产生厌学的思想。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因旷课而漂泊在社会上,极易受到不良习气的影响,受到不法分子的引诱。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学校对于中小学生旷课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规劝他们按时到校学习。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和管教的责任,限制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对于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查找无下落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如果事先未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如果知道未成年人的来历,应当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所在学校。如果收留的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来历不明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制止不良行为的团伙

  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往往与他们平时的不良交往相关。人的社会化过程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不断交往、密切联系的过程。交往对青少年的成长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正当的社会交往对青少年的社会化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反之不良的交往会对青少年的社会化产生消极的影响,甚至会成为青少年实施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在社会的不良交往中受坏朋友的影响、引诱,乃至教唆产生了不良需要,当个体意识到某种需要时,心理上就会呈现一种紧张状态,从而导致违法犯罪动机的形成。不良朋友之间的互相影响可以消除青少年犯罪过程中的恐惧心理,而加速犯罪行为的实施。这是因为青少年之间的不良交往易使他们产生感情自控失调和道德法制观念的泯灭。此外,违法犯罪青少年之间的交往活动有群体性,从而使他们产生安全感,产生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从而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起了推动作用。不良交往的直接后果是导致违法青少年的增多和社会危害性的加大,青少年正处于辨别能力、控制能力、抵抗能力较为薄弱的时期。不良交往这就使青少年可能受到腐蚀,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保护好未成年人

  (一)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

  所谓教唆,是指故意用言词、行为或者其他方法促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所谓胁迫,是指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或给不好的考试成绩等方式威胁强迫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所谓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腐朽的生活方式勾引、诱惑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由于未成年人社会经验少,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容易听信坏人的唆使而误入歧途,因此,教唆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是一种最恶劣的教唆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未成年人由于意志不坚定或者年轻无知、轻信花言巧语的引诱,受骗上当,主观上知道或者基本上认识到是在进行违法犯罪,但在被胁迫被诱骗下,不自愿或者不完全自愿地参加某种违法活动,有人就会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所谓将要发生的损害是指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信用等方面的损害。也有人就会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这是指胁迫者通过实施某种不法行为,形成对未成年人及其亲友的伤害和财产损害的可能。因此,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二)防止未成年人失去监护

  1.防止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又是一个人一生中经历的第一个场所,是一个人社会化过程的起始点。未成年人通常处于父母亲权保护下,在其父母已经死亡或丧失行使亲权的能力时,由父母外的亲属和非亲属担任监护人。监护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监护是一种义务性的职位。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为监护人;受监护人监督和保护的人为被监护人。监护制度的重要作用,是在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帮助这种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得到实现,从而得到生存和发展,使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义务得到法律的强制性的保障。从世界各国关于监护的立法看,无不确定监护为一种义务,这点在我国亦不应例外。而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统一。亲权的内容,分为对子女的人身上的权利义务和财产上权利义务两部分。亲权与监护颇为类似,都包括对无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保护和管理,但两者存在许多区别。亲权具有较强的权力性,如果说亲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综合体,监护则是一种纯粹的义务和职责。按监护的设立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的监护,即为法定监护。后者为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情况。此外还有遗嘱监护,为被监护人的父母以遗嘱方式选定监护人的监护。未成年人通常处于父母的亲权保护下;在其父母已经死亡或丧失行使亲权的能力时,由父母以外的亲属和非亲属担任监护人。因此,监护制度是亲权制度的补充或延续。未成年人不处在亲权保护之下而受监护,须符舍一定的条件。第一,未成年人非为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准治产人;第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第三,未成年人的父母尽管仍然生存,但没有行使亲权的能力。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有:未成年人的父母自身受监护,或未成年人的父母因不能以正确方法教导、培养子女,已被剥夺亲权,或未成年人的父母尽管生存精神正常,亦未被剥夺亲权,但处在不能行使亲权的状态。例如,父母长期在外地或国外工作,不能照料子女即属这种情况。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承担监护义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难以对其尽到管教和保护义务。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忠实于监护职责

  父母对子女有教育、抚养的义务。父母对于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应当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承担必要的经济责任,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家庭是社会的一个教育单位。家庭教育对于青少年的思想品质和性格的形成,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为,家庭是儿童最初的生活环境,父母子女间的亲密关系又为教育子女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必须把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加强对下一代的教育和培养。教育,是指父母思想上、品德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帮助。父母对子女,不仅要进行抚养,提供生活费用,更重要的是还要进行教育和培养。家庭是社会的人的一个教育单位,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教育好子女是社会主义家庭的一项重要职责。因此,从子女出生时起,父母就应帮助子女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劳动技能,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的思想教育子女,使他们在德、智、体、美诸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才。那种对子女只抚养、不教育的做法,或者放任不管,或者迫使其离家出走,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二者相辅相成。管教,主要是指:按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取正确的方法,对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约束,以利于他们健康成长。保护,主要是指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和排除来自自然界的损害和来自他人的侵害。为了有效地和充分地保护未成年人,我国法律制订了具体的规定,严禁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

  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和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更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因无法管教子女而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已经离家出走,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查找无下落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三)离异的父母应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由婚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的不同性质决定的。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成立,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解除。而父母子女关系则一种血亲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解除的。成年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是如此,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也是如此。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完全适用于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只是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条件和方式上,发生某些变化而已。我国法律对离婚后父母子女间关系的规定,对于保护父母和子女双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加强父母对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感,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为了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致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我国婚姻法还特别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能借口离婚而推卸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离婚后子女归谁抚养就是谁的子女,与对方无关,因而不履行教育义务,这种做法显然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四)继父母、养父母应履行预防末成年人犯罪的职责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形成的。我国婚姻法第21条1款中就已经明确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由于继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已经死亡,或不能与生父或生母共同生活,在新的家庭中需要继父或继母加以妥善地照料。那种歧视、虐待继子女的恶习是为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所不容的。关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继父或继母对其生父或生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予以抚养和教育。如:某初中学生韩某,原来成绩优秀,表现很好,但是后来他上课精神不集中,学习成绩下降,性格也变得孤僻。班主任老师进行了家访,原来小韩父母离婚,他判归父亲抚养,其父再婚后,后母对他不好,经常打骂,还让他一人住在矮小、破旧的棚中,没有电灯照明,数九寒天棚里滴水成冰。老师感到十分震惊,他认为这是严重违法行为,小韩的身心健康已受到严重损害。为此,老师一方面耐心做他继母的工作,向她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另一方面又向街道居委会反映,取得居委会的支持,在邻里的帮助下,小韩终于搬回了家,有了学习环境,又通过一段时间工作,使继母与小韩的关系也有了较大的转变。从此,小韩又恢复了往日勤奋好学、开朗活泼的性格。在实际生活中,许多继父或继母基于夫妻感情和对于下一代的关心、爱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是愿意承担抚养教育继子女的责任的。如果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合乎上述规定的关系,就发生了视同父母子女关系的全部法律结果。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继父或继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的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所谓收养是指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成立。收养人为养父或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相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具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相同,因此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责任。如继父母、养父母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搏;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以及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继父母、养父母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不得放任不管,更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继父母,养父母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的行为或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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