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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第一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启东市第一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 分类: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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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2-09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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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启东市第一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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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第一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及时制止并矫正学生违纪违规行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分为下列种处分:1.通报批评;2.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留校试读)6.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在班会课上作认真深刻的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同时处以承担校内一天公益性服务任务(每天停课一小时完成,下同)。

1.上课无故迟到,一周累计两次及以上的,或无故旷课达两节及以上的,同时处以课堂内一节课时间站立;

2.逃避值日或者不认真值日的;  

3.故意破坏校园环境(乱扔垃圾,在墙壁、板报、橱窗上乱涂乱画,随意篡改通知等)的;浪费粮食但经过批评教育后悔改的;

4.不认真听讲、扰乱课堂、自习纪律,影响他人学习、工作且不听劝阻的,同时处以课堂内一节课时间站立;  

5.无故不参与做操、升旗、集会的或在集会时起哄、吹口哨、吵闹喧哗的,同时处以活动场所一节课时间站立;  

6.课间或课后在走廊、食堂、教室追逐吵闹或在教学区玩球且不听劝阻的;排队用餐途中,不服从班干部、导护志愿者、导护老师管理奔跑的;排队用餐期间,插队或为他人插队提供帮助的;  

7.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门卫、食堂、生管等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欺骗、侮辱、讽刺、挖苦值日学生干部的;  

8.在宿舍静息期间吃东西、闲聊、唱歌、喧哗、打闹影响他人休息和其他违反就寝管理制度的行为,初犯且未造成后果的; 

9.烫发、染发、化妆、佩戴首饰、穿高跟鞋、衣裤过于暴露等不符合中学生衣着规定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同时处以承担校内两天公益性服务任务,并实施两天内的停课,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10.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15节及以上的(迟到、早退两次折算旷课一节,下同);一学期单科5次不交作业或各科累计10次不交作业,且态度恶劣的,同时处以课堂内一节课时间站立;  

11.顶撞、起哄、侮辱、讽刺挖苦老师及其他管理人员的;羞辱他人或常挑衅他人;

12.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屡教不改的;聚众闹事,尚未造成后果的;

13.违反食堂用膳制度,浪费严重,违反就寝管理制度,经教育但不知悔改的;

14.与校外人员不正常来往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尚未造成后果的;  

15.寄宿生在宿舍静息期间闲聊、唱歌、喧哗、打闹影响他人休息和其他违反就寝管理制度的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或违反就寝管理制度且造成后果的;

16.已被处以两次通报批评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处以承担校内三天公益性服务任务,并实施三天内的停课,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17.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16节至30节的;平时默写或周考作弊的;纪律散漫经老师批评教育仍我行我素的;

18.私自使用学校电器设备,携带电器设备到校并使用的;

19.故意损坏公物的,损失较小的(并处以相应赔偿);私自使用学校教学设备违反正常教学秩序的;

20.严重违反就寝管理制度的,在宿舍打牌(非赌博)、玩游戏并造成影响;

21.携带违禁物品(含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管制刀具)到校的,携带手机到校但未使用的;  

22.私看他人举报信;

23.累计两次警告处分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试读)、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开除(试读)处分的学生同时处以承担校内一周公益性服务任务,并实施七天内的停课,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24.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31节至50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无故旷课达51节以上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5.男生、女生交往明显超出异性同学间正常关系,公然谈恋爱,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试读)处分,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悔改且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6.平时多次抄袭作业屡教不改的;考试作弊者(除该学科按零分计外)视情节轻重,影响恶劣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开除(试读)或开除学籍处分;

27.在校期间,参与赌博、饮酒、吸烟(含电子烟)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8.打群架、殴打他人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恶劣程度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9.偷盗、抢夺、诈骗财物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学处分;

30.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较严重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开除(试读)或勒令退学处分;

31.携带手机到校并使用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试读)处分;

32.破坏学校安全设施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试读)处分,破坏学校安全设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3.违反学校请销假制度,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私自混出校园未产生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编造虚假理由欺瞒老师和家长离校,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4.与校外人员密切来往,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且屡教不改的给予给予留校察看、开除(试读);

35.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看不健康视频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6.辱骂、殴打教职员工,辱骂、殴打、欺凌同学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试读)、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7.社会公共危机背景下,拒不执行各级危机处置机构发布的命令或要求,制造或传播谣言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8.累计两次记过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以上所列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由学校德育副校长及政教处负责人予以训导,并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八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发生后,由年级组、班主任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整理出详细的调查材料,根据所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政教处。

 

  给予违纪学生的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内的处分由政教处审批,德育副校长签字。给予违纪学生开除(试读)、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政教处、年级组讨论提出处理意见,送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章  撤销处分

第十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书面方式申请撤销处分。再次受处分的学生,上述要求成倍延时。受处分期间,表现突出以及受到学校或上级奖励者,可提前撤销处分。获准撤销处分后,公示一周,公示期间,未接到关于该生不良表现的举报,即可宣布撤销处分。

 

第十  受留校察看或开除(试读)处分的学生,其留校察看或试读期限为半年。在察看或试读期间有改正表现的,可按期撤销处分。在察看或试读期间进步很大,表现突出以及受到学校或上级奖励者,可提前撤销处分;若表现不好或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实属于违纪行为并需给予处分的,参照以上条例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受到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处罚:  

1)在处分执行期间,受处分者不得被评为“文明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各种荣誉称号(学科竞赛除外)。

2)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执行期间不得获得各种物质奖励。

3)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不得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学生受到处分或撤消处分,均通知到学生家长,并记入该生成长记录袋。

 

第十五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书,记入本人成长记录袋。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保留学籍,考查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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