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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 分类: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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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09-26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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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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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严重不良行为 是一种比不良行为更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对于社会造成较为严重危害,但尚不构成犯罪,不需对其实施刑事处罚。

  拘 留 治安处罚的一种形式,是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实施“拘 留”处罚时,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在一定时间内,将其拘禁、留置于法定处所,

  不允许其自由行动。“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一种。

  减 免 处 罚 是指免于处罚,或者在法律所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进行处罚。

  一、严重不良行为

  与“不良行为”相比,“严重不良行为”是一种更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对于社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但尚不构成犯罪,不需对其实施刑事处罚。“严重不良行为”多表现为扰乱社会治安,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物。具体说来,这类行为包括以下九种: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与他人结帮成伙,共同寻衅滋事,造成对社会秩序的侵害。例如,与几名同学、朋友纠集成派,甚至号称“××帮”、“××派”;平日纠集数人打架斗殴,在公共场所滋生事端,妨碍他人正常的生活环境和生活秩序,妨害机关、团体、企业商店、饭店的正常工作。

  结帮成伙、寻衅滋事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青少年之间存在的所谓“江湖义气”。受武侠小说及电影、电视的影响,一些思想单纯、识别能力差、社会责任感不强的青少年相互宣传“哥们义气”,“侠肝义胆”,提出所谓“为朋友两肋插刀”“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为了“哥们”的利益,为了团伙的利益,置社会秩序和他人利益于不顾,逞强好胜,为了树立自己或自已的团伙在某一地区、某一范围的所谓“威信”,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胆大妄为,恣意闹事。

  结伙扰乱治安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行为所损害、妨碍的秩序也较为广泛。

  第一、扰乱生产、工作秩序。例如,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这里所指的公共场所包括: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是人们经常活动的地方,人员密集,流动性大,人员的情况也较为复杂。公共场所的治安情况,直接关系到民众的生活、工作等活动,对整体社会秩序也有很大的影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例如在公共场所投掷杂物,聚众哄闹,常常具有较大的危害性。

  第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共汽车、地铁、火车、船只等。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违反法律规定,不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扰乱正常的运营秩序。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管制刀具”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加以特殊的强制管理的刀具。为了有效保护公民、团体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治安秩序,我国实行刀具管制制度。对于那些危害性较强、伤害力较大的刀具,实行强制管理措施。

  根据公安部1983年颁发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规定,对于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作为工具使用的三棱利刃)、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类似的单刃刀、双刃刀、三棱尖刀等,实行特殊管制。按照规定,除了解放军、武装警察、人民警察和长期在野外工作的人员以外,一律不得配发佩带匕首、弹簧刀、刮刀等作为生产工具,只能在工作场所使用,不得带出工作场所之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未成年人心理发育尚未完全成熟,情绪激动时有可能导致自我失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随身携带具有危险性的管制刀具,就容易出现使用刀具刺伤他人的行为。未成年人多次携带管制刀具、经多次劝诫而不改者,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在学校附近或者其他场所,多次拦截他人,对其实施殴打行为,或者强行索取他人财物。这种行为,既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也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而且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具体说来,淫秽读物和淫秽音像制品是指包括下列内容之一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读物形式或者音像制品形式包括书籍、报纸、刊物、手抄本、图片、照片、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等。

  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期,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的关键时期,也是生理、心理发育、成长的关键时期。在这一阶段,未成年人在思想上具有较强的接受能力,好奇心强,模仿能力强,能够迅速接受新生事物;但同时,他们辨别是非、抵御消极影响,以及自我控制能力还较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接触到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就可能受其影响,思想被腐蚀,心灵被毒化,甚至诱发违法行为,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法律严厉禁止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未成年人从事此类行为,则构成严重不良行为。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淫乱、色情活动是指从事违反社会公德、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性活动。包括:跳裸体舞,男女混杂夜宿、居住,鸡奸,进行裸体表演等。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的行为。

  (六)多次偷窃。

  偷窃是指在财物主人不知晓的情况下,秘密拿走属于他人的财物,并占为己有。

  多次实施偷窃行为,既侵害了财物主人的财产所有权,也破坏了稳定的社会财产关系,而作为行为人的未成年人,在实施了多次偷窃行为的情况下,实际上已形成偷盗的恶习,必须对其施行一定的管理手段,以保护财物主人的财产所有权,并帮助行为人矫正其违法行为。某学生刘××,在二年级时曾经拿同座位同学的一块新橡皮,此后不断从同班同学的桌上、书包里拿他自己喜欢的东西。长期如此,养成恶习。一次到同学家玩,将该同学家里的一部照相机偷偷装入自己的书包,并带回家。事情被发现后,该同学的行为受到学校的严厉批评。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赌博是以财物为赌注,通过比输羸的方式达到转移财物所有权的非法行为。

  对于未成年人,应加强“劳动创造财富”的教育,帮助他们树立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财产的观念。赌博作为一种非法的投机行为,不仅使人意志消沉,厌恶劳动,而且使人迷恋上瘾,不能自拔,甚至直接诱发盗窃、抢劫、诈骗、斗殴、凶杀等犯罪,对社会秩序有极大的危害性。浙江萧山一位姓胡的15岁未成年人,春节期间与邻居赌博,赢了一些钱。等寒假结束,开始上学后,找了几位同学,继续赌博。不到一个月,输了500多元。胡某某先是撒谎,向其父母要钱。后来父母不给,则发展到从超市偷窃商品。第三次偷窃,被商场发现,后被送往工读学校。

  (八)吸食、注射毒品。

  毒品指鸦片、吗啡、海洛因、咖啡因`大麻、杜冷丁等具有麻醉或致幻作用的物品。吸食毒品或注射毒品,会使人有一种虚幻的兴奋感,甚至飘飘欲仙。吸食或注射毒品,会对人的身体产生严重危害,并对毒品产生强烈的依赖性,即所谓“上瘾”。科学研究表明,因吸食、注射毒品使人产生对毒品的依赖性,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人本身所具有的生理抵抗能力。也就是说,一旦“上瘾”,就无法通过自身力量进行抵御。云南省某医院一名获取硕士学位的医生,看到毒品上瘾者的痛苦经历,立志要寻找一条为吸毒者戒毒、除瘾的有效途径。他尝试自己少量吸毒,然后寻找亲身体验,再确定戒毒途径,但非常不幸,他在试验性吸毒两次后,就吸毒上瘾,自己无法抗拒,无法忍受毒瘾发作时身体内产生的巨大痛苦。数月之后,这位医生在既无法忍受抗拒毒瘾的痛苦,又无法原谅自己对科学的无知的情形下,割腕自杀。在遗书中,他写道:毒品不可沾,即使是头脑冷静、自制力强的科学家,也不能沾染毒品,否则只有死路一条。

  未成年人必须充分认识到毒品的巨大危害性,并且自觉地远离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除了上述各项之外,未成年人如果实施了其他足以严重危害社会、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也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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